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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奶粉“双歧杆菌”标示不明?

来源(和讯网) 作者(佚名) 阅读()2013年12月23日

  万千爸爸妈妈都非常关注奶粉的安全问题。近日,一位较真的消费者在某大型连锁超市中购买奶粉后发现,某知名品牌婴儿奶粉包装的配料表上,没有注明产品里所含的是何种成分的双歧杆菌,遂认定奶粉公司的经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一气之下将该超市和该奶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所购奶粉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认为“双歧杆菌”标示不明

  要求退款并“以一罚十”

  今年3月13日,付某在无锡北塘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10罐由上海某奶粉服务公司经销的一款1段乳蛋白部分水解婴儿配方奶粉(以下简称婴儿奶粉),共计3260元,这家超市为其开具了发票。

  付某仔细观察奶粉罐上的标示,发现配料标示中写着:双歧杆菌(出厂时不少于100万CFU/g)。付某认为,根据我国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这个奶粉包装没有注明是何种“双歧杆菌”,所以这些奶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付某称,他所购的10罐奶粉全部给女儿吃光了。他认为,这些产品的销售是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导致他和他的家人对身体健康忧心忡忡。随后,付某开始和该大型超市交涉,并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予以申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4月15日,北塘分局以被诉方不接受调解为由终止了调解。

  纠纷陷入僵局

  突现两份“监督函”

  就在双方闹僵的期间,有关部门的两份监督函横空出世,给双方带来戏剧化的转折。5月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向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出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该函指出,如果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那么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商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很快,5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又向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出了《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识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上面写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第一份“监督函”让付某心里吃了一个定心丸,但很快出台的第二份“监督函”就让他高兴不起来了。尽管如此,付某觉得自己在和超市交涉的时候,这份文件尚未公布,因此超市和奶粉公司仍须承担销售不合法食品的后果。在工商部门申诉时,付某曾提出仅需超市退还购物款的调解方案,但仍遭拒绝。气愤之下,付某于8月30日将超市和奶粉公司一并告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3260元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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