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8X213px

上海消保条例:食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作者(佚名) 阅读()2014年7月16日

    “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部分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发现,在一些网站商品介绍中,很少标明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

    “投诉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新《消法》中‘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中‘完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对退货时“完好”的理解往往倾向于较低标准,普遍认为只要商品本身没问题就应该符合退货的条件;而经营者坚持的标准相对较高,主要考虑商品价值是否贬损、是否影响再次销售等因素。另外,不同商品的性能差别也会进一步扩大双方对“完好”的理解差异。

    此外,新《消法》还界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况,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对于这点,消费者与经营者也存在着不同理解。

    ■新增条款

    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

    为了增强上位法的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以达到“一人一物一确认”的要求,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事后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修正案(草案)》还对上位法中“完好”的概念具体化为“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并规定退货时还应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赠品等;还明确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市人大财经委表示,新《消法》设立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领域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收到商家的支持与消费者的欢迎,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新《消法》实施后,各方对“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调研中,经营者大多赞成此项规定,并希望进一步细化,但消费者普遍反映“不影响再次销售”标准难以确定,易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对上述条款作进一步研究。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将于下周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

12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