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与此前最大的不同在于强调重典治理,例如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设立食药警察,加大处罚力度等。另外提出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依靠科学技术来进行监管,而不是过去的行政监管模式。
王大宏: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无疑进步显着,但并未穷尽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问题。在当前食品安全新问题不断出现的高危期,希望修法成为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站点。
最严厉,应该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而不是一句口号。当前监管体制正在调整、监管能力明显不足,仅靠惩治违法企业是难以彻底根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安全的产品是有良心的企业倚靠科学技术和管理体系生产出来的,所以最严厉的同时还需要最有力地帮助和督促企业提升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日报:还有无需要完善的地方?
高秦伟:当然,因为时间关系,修订草案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间,需要在下一阶段中得到补充。首先,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目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这些法律中有一些条款存在冲突。
如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之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食品进行监管。食用农产品与加工食品存在较大差异,绝大多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都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于没有制定检疫规程、没有实行定点屠宰的食用动物,养殖户无法提供检疫证明。这需要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统筹考虑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有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规则需要细化。
其次,关于如何进一步借鉴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风险治理理念是当今社会治理食品安全、环境等有关健康、福利问题的核心理念。虽然修订草案增加了风险交流制度,但是如何进一步理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之间的关系,如何将风险预防、风险治理的理念贯彻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仍然需要制度、规则方面的支持。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来源广泛,有必要实行社会共治来破解难题。修订草案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可能还需要加以强化。如第二章标准制定的问题。美国等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性标准体制,平衡了市场与企业的需求。而中国标准体制显然并不符合WTO的要求,也许唯有坚持“标准是市场的事情、法规是政府的事情”的大前提下,才能够化解当前我国标准制定中出现的问题。另外如何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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