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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再征求意见 意欲寻求更精准到位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作者(佚名) 阅读()2014年7月16日

    二是行业协会引导。行业协会在许多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国家甚至将企业资质认证、食品标准制定等权力交由行业协会承担,理由很明确:政府是市场竞争的“主裁判”,行业协会是“边裁”;企业有没有“越位”,“边裁”比“主裁判”看得更清楚。

    三是政府公开信息。信息化是现代监管的重要手段,通常比硬性管控手段更为高效。德国、芬兰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及时公布食品企业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这样既可以倒逼企业珍惜声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又能够帮助消费者辨别产品优劣,促进良性市场竞争。

    高秦伟: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落实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要求,强化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修订草案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的同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与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食品安全专业评价机构,定期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修订草案还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互动交流,进而实现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的目标。

    王大宏:做好社会共治,首先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在产生任何分歧和困扰时,以此作为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统一立场观点的基本原则;第二,必须坚持用科学的态度认识解决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媒体和公众人物不可妄下结论或跨界评论;第三,必须坚持法制精神,只要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先守法再推动法律完善。

    充分调动各种力量

    日报:你如何总结概括此次修法的意义?

    高秦伟:总体而言,如果真的能够实现个人、企业、市场、社会、政府全面参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可能会给中国的食品安全乃至中国社会治理带来巨大的改变,至少有以下几点突出的变化:首先是监管理念的变化。因为法律规定监管可以由企业、市场、社会、政府等诸多层面来加以提供,强化了彼此的责任,逐渐实现社会多元治理。这既可以实现监管目标,又可以提升民主责任性。

    第二,监管方式的变化。修改之后,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仅有许可、处罚、强制等行政手段,还有自我规制的手段,更有激励型的手段;既有事前监管方式,又有事后监管方式,更有威慑型监管与遵从型监管方式。方式之间有不同的成本收益,各主体在选择时应加以考量。如此既可以发挥各主体、各种方式的特长,还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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