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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再征求意见 意欲寻求更精准到位

来源(中国乳品行业网) 作者(佚名) 阅读()2014年7月16日

    第四,进一步增强有些法律责任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加大处罚固然好(当然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设15~30倍的罚款,需要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审视),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处理?

    第五,目前学界与业界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问题争议较大,特别是业界认为如果给第三方平台较大的责任的话,可能会抑制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导致市场运作扭曲。第三方平台的民事责任基本争议不大,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其中的行政责任争议更大,第三方平台如何尽到相关义务,是行政处罚时的关键,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第六,立法中的一些术语或者用词尚待规范,如“社会共治”、“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写在法律中是否合适。

    胡颖廉: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有必要在保障安全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第三方平台因其广泛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点击,入驻商家销售产品,尽管第三方平台不直接经营食品,但从中获益(如佣金),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需要。需要讨论的是,如何界定平台的免责情形,这还需要监管部门出台更加细致的规定,来界定平台义务,当履行了相关义务时,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王大宏:网上销售商业形态的出现,适应了消费者追求方便廉价和更多选择的需求,是科技突破引发的商业革命,要做到严把产品生产质量关,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责任可追溯,严惩违法者,网上销售不仅可以促进消费升级,而且有利于市场监管。

    社会共治需要多方参与

    日报:关于社会共治,到底该如何理解?

    胡颖廉:发达国家在长期的食品安全难题求解过程中,经历了从管理到监管再到治理的转变。所谓管理,主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干预市场主体微观经济活动,监管则是监管者依据规则对被监管者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双方都要遵守规则。治理更加强调多元主体、平等关系、灵活方式以及综合手段。换言之,每个人既是参与治理的主体,又是接受治理的对象。社会治理不仅是口号,更有实实在在的机制。

    一是消费者参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的范畴,如美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高达80%。加拿大消费者养成了每天关注食品安全信息的习惯,就像该国一些电视广告词所说:“不看食品安全新闻,就是不爱惜生命。”消费者还自发成立互助型维权组织,这类组织通常设有公众利益、追究企业责任等专门的委员会或咨询机构,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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